《居民身份证法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?

2009-09-09 00:00:00 挂失网 阅读

 

      答:新的《居民身份证法》加大了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,其中第十六条规定: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,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:(一)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;(二)出租、出借、转让居民身份证的;(三)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。”第十七条规定: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,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(一)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;(二)购买、出售、使用伪造、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;伪造、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,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。”第十八条规定:“伪造、变造居民身份证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有本法第十六条、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,从事犯罪活动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此外,对人民警察在制发、查验居民身份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,也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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